保單活化主要可以保障老年生活,可轉換成健康保險或年金保險,讓老年生活能夠更有保障,分享給大家這篇文章!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年生活需要,金管會已於今(28)日備查壽險公會所報「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的修正案,推動「保單活化」,提供保戶得在不增加保費支出的原則下,選擇以其原持有含死亡保障的保單,轉換為其老年所需的健康保險(含長期照護保險)或年金保險,以強化老年時的醫療保障,並給予3年反悔期。

金管會表示,自律規範中定義功能性契約轉換類型,指的是要保人以現有非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申請轉換為同一人壽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含長期照護險)或遞延年金保險,且轉換後保險契約的生效日及投保年齡均應維持不變。


民眾若想要辦理「保單活化」轉換,金管會提醒應注意3項注意事項,分別為:(一) 轉換前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進行適合度評估。(二) 轉換生效後全面電訪並錄音存檔。(三) 轉換生效後,除少數例外情形外(例如:轉換後契約已開始給付保險金或已有申請理賠紀錄;或原保險契約的保險事故已發生且未能舉證壽險公司有不實引導轉換的情形),各公司應提供保戶3年內回復原契約的權利。

金管會強調,基於公平合理性,對於不同保險契約間的轉換,各公司應採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退補差額基礎。但本自律規範修正前的有效契約,如已約定採解約金為計算基礎,且轉換時以解約金計算基礎對要保人有利者,從其約定。

金管會表示,各公司應製作變更前後利益比較暨權益說明書、提供變更後的商品條款及製作適合度評估確認書、重要事項確認聲明書等文件。

同時,各公司應將本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金管會強調,為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業於受理保戶契約轉換申請時,應確實依據「轉換契約應公平合理」、「轉換權利義務應充分說明」、「充分確保保戶權益」等原則辦理,保險業者應加強資訊揭露、適合度評估及納入內稽內控程序等機制。

另外,金管會提醒,本自律規範並未限制轉換時必須將原契約保單價值「全數」轉換,保戶可視所投保保險公司提供的方案,考量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轉換的方案,並務必於同意轉換前,詳加審閱相關資料,確認並完全清楚新、舊契約的相關權利義務後,審慎選擇。

為避免銷售誤導的情形,金管會重申,保險業仍應遵循該自律規範現行機制,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辦理契約轉換、不得就契約轉換退補差額部分發給保險招攬人員額外佣酬或其他利益等行為。

金管會表示,本自律規範的修正,是提供保戶檢視自身需求,調整適宜保險商品的選擇權,保戶擁有是否申請契約轉換的自主權,保險業不應要求所屬業務員不當引導、勸誘保戶辦理契約轉換,以避免衍生保險消費爭議,如發現保險業於執行面有上述不當情事,金管會將依法議處。

 

資料來源: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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