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年生活需要,金管會在2014年8月底前,通過了「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修正案,讓民眾可以在不增加保費支出的情況下,選擇將含有「死亡保障(身故保險金)」的保單,轉換成健康險(含長期照護保險)或年金保險。

 

保險01  

 

在保單轉換(或稱保單活化)中,共有三方參與這個過程,一方是保險公司,一方是保險局,一方則是屬於保戶。對保險局來說,為兼顧國人老年保障及保險公司財務穩健,首肯允許了保單轉換,但提出了幾個原則
保戶轉換後三年內若後悔,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恢復原有保單。
轉換過程中資訊必須透明,所有保戶權益變化,保險公司必須講解清楚。
保險公司在轉換過程中「絕對不可獲利」,即舊有高利率保單的利差 ,不得因保單轉換而讓保險公司出現利益,強調保戶選擇轉換當下的保單價值不因保單轉換而受。

對保險公司來說,雖然說可以降低利差損,因轉換後的保單是現行可以販售的保單,所以其預定利率較以前的保單低;但也因為提供了轉換,提供給保戶一個有價值的選擇權,因此相對的作業成本也會提高,加上有三年反悔期,要反悔的話,保險公司也要付出一個作業成本。

對一般保戶而言,雖轉換後的保單預定利率較低,但是因為可以用原投保年齡的費率,轉換到適合自己保障的新保單,所以保戶在轉換時,重點首重在是否轉換後的保單,符合自己的需求。因此,保險局才會設了三年的反悔期。

規定是這樣說的
轉換生效後,除下列情形外,壽險公司應提供回復原契約之權利:
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已發生始主張撤銷該次轉換,且未能舉證壽險公司有不實引導轉換之情形。
自轉換生效日起三年後始主張撤銷該次轉換,且未能舉證壽險公司有不實引導轉換之情形。
轉換後保險契約已開始給付保險金或已有申請理賠紀錄。


請注意在原保單保險事故已發生,或新保單有申請理賠之後,就不能再反悔了。財務上的問題來了,在保險公司的財務面上,因為保險轉換後,責任準備金也要依轉換後的保單提存,因此會提的比較少,但是若在三年內反悔變回原保單,又要按原保單提存責任準備金。而且,若轉換又反悔的保單很多,相對的保險公司提存的責任準備金就會有所變動,而損益表就會跟著變動,也就是說,其實保險公司在財務面上,是沒有考慮到因保戶轉換保單及反悔保單轉換所產生的風險,所以筆者認為,應規定保單轉換後,在三年反悔期內,應提存原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扣除新保單的責任準備金的差額為一「保單轉換反悔準備金」,如此可以確保保險公司有承擔保戶選擇保單轉換在三年內反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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