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單時,誰可以當要保人?誰可以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法第16條中有其規定,如果隨便選擇一個人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因不存在保險利益,而依保險法第17條,發生契約自始無效的問題。

 

保險02  

 

中央通訊社4/10報導,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今天表示,36歲陳姓男子去年10月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但保險業務員告知他,曾在民國87年就買過相同保險,男子驚覺有異,於是調出當時保險資料,發現原來要保人是他的親姐姐,且一口氣買了4份保單。其中3份是壽險,1份是醫療險,陳男則完全蒙在鼓裡。因為姐弟關係不睦,故具狀向地檢署控告姐姐與保險業務員偽造文書。

陳姐到案向警方表示,由於保險日期久遠,4份保單究竟是何人簽名她也忘記了,否認有偽造署押。但她坦承,當時因弟弟年紀只有19歲,她是出於關心家人的好意,在沒告知對方的情況下,替弟弟購買保險。經警方調查,王姓保險業務員表示,當時陳女表示有保險問題要詢問,她只將要保書交給陳女,並向她說明當中必須親自簽名的地方,等陳女填好資料再去拿,因此,不知簽名是否偽造。警方表示,保單簽名很明顯並非陳男親簽,加上陳男堅持控告姐姐與保險業務員偽造署押,故警方依照偽造文書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購買保單時,誰可以當要保人?誰可以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法第16條中有其規定,如果隨便選擇一個人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因不存在保險利益,而依保險法第17條,發生契約自始無效的問題。保險利益談的是存在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間的一種利害關係,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要保人除精神層面的傷害之外,也將蒙受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始可,如果沒有保險利益的限制,保險會跟樂透很相似,也易引發逆選擇。附帶一提,受益人與要保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並未被要求必須有保險利益存在,其控管風險的方式是委由被保險人同意的機制,也就是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如非同一人,則只要取得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不論是誰都合乎保險法的規定。

兄弟姐妹之間有無保險利益,我們必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來檢視,其規定如下:
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兄弟姐妹是屬於旁系血親二親等的親屬,上述條文並未提供親屬之間可以互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的依據,而直系血親在保險法中同樣並未規定具有保險利益,但在核保實務上都接受,父母子女及配偶間具保險利益,其原因除了情感的考量外,另外這種關係的人依民法規定,彼此之間負有扶養義務,所以任何一個人死亡對他人來說,是喪失一個可能會負擔起扶養義務的人。

兄弟姐妹雖亦屬至親,但長成之後男婚女嫁,並未同住一處,亦無扶養的事實,在此情況下通常不認為有保險利益,因為既然已經各組家庭,不再共同生活,則任何一個人死亡,對兄弟姐妹來說,不會造成情感以外的經濟損失,所以沒有保險利益。但如兄弟姐妹並未婚嫁,仍同住一處,彼此互為家屬,則可依第一款主張保險利益存在以進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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