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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綜所稅日子已經過了一半,壽險業者提醒,若還沒完成報稅的民眾,可善加運用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試算,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報稅方式,並且一併做好年中保單健檢,但有五大注意事項要瞭解,避免申報時誤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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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採「列舉扣除額」才可適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扣除額部分,可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兩種,若想將保險費支出列為扣除額,需採「列舉扣除額」才可適用,建議可先試算採取何種方式的扣除額是對自己最有利。

二、保險費不限於人壽保險,旅平險、學生平安保險、自費團險皆可。民眾若因出遊、商務出差而購買的旅平險、意外險,屬人身保險範疇,只要檢附證明,皆可計入列舉扣除額;另外每月自費投保團體保險的民眾,檢附繳費證明,一樣可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

三、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數額以2.4萬元為上限,但全民健保保費支出則不在此限。依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有2.4萬元的扣除額,未達前述列舉扣除額,則以實際支出額核實認列。

至於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及補充保費,是可以全數扣除,不受24,000元保險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四、保險費繳納證明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須同一申報戶。即使是直系血親,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無法列舉扣除。但要保人若更改為子女時,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可在子女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

五、扶養親屬有保險限制。若非受扶養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就算幫其他親屬買保險,包括像手足、叔侄輩等,都無法認列列舉扣除額。

按照目前法規,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才會被視為被保險人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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