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要成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人或物)要具有保險利益關係,意指具有經濟上(如現有利益或預期利益)或法律上(如家屬關係)之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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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於不同類型的保險,保險利益的要件不盡相同。

 

保險利益為測定保險人對標的損失所能補償之最高額度,且若有保險利益存在,將可降低道德危險同時避免保險淪為賭博圖利之工具。

 

保險利益分為積極利益和消極利益兩種,所謂之積極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原可享有之利益。消極之保險利益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原無利益,僅在危險事故發生時,才產生對他人可能負賠償責任之不利益(因為產生對他人的不利益,所以要轉嫁給保險人賠償)。

 

一般來說,僅有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消極的保險利益。其他的保險的保險利益是積極的保險利益。

 

就財產保險而言,保險利益的存在,指需滿足下列條件,包含金錢利益、合法利益及確定利益。
金錢利益:若保險利益無法以金錢估算,恐不得為財產保險之保險標的,因縱有損失發生亦無法估算賠償金額。
合法利益:需為法律認許之利益,若非經合法程序取得標的所有權,不視其具有保險利益。
確定利益:須具社會一般觀念(即客觀)確認其間之利害關係。

 

但是,就財產保險而言,保險利益不必一定要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存在,可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一定要存在。原因是財產保險著重損失補償,因此事故發生必須有保險利益,方可知損失賠償的限度。

 

但就人身保險而言,其保險利益於保險契約訂立之時,必須存在,以防產生關於人命的道德風險,但於保險事故發生之時,是否存在則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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