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5月2日政府就公佈了「衛署食字第0960400307號令」發布食品業者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2013年8月5日,頒定了「授食字第1021350001號令修正 」。在這個函文,公布了只要是屬於食品業者,都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及對保險範圍,最低保險金額都有了一個規定。

 

 

保險03  

以下紅色字是函文的規定。

那些食品業者要投保呢?
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都要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而訂定的保險範圍又是什麼呢?
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食品業者要注意的是,不是只含毒害性質就會賠,而是還要有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殘廢或死亡才會賠,所以大大降低了機率,換句話說,增加食品業者的風險,減少產險業者的風險。

那規定的最低的保險金額是?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整。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整。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規定中有一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也就是理賠超過這個金額就不賠了哦!所以,食品業者不要誤以為有投保責任險,所有的風險就轉移了。

是否可以有自負額(自負額就是保險金額超過此金額的部份,才有保險公司支付)?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須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保險給付是否可視為損害賠償?
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保險費可以調整嗎(意指因食品本身問題,或對食品業者之不信賴,業者可以於隔年調整費率)?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承保範圍可否排除健保的關係?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之拘束。

跨國食品業者如可口可樂要不要保呢?跨國業者也是要承保的:
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須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那何時開始食品業者要投保呢?雖然公告以久,該投保的食品業者早已投保,但筆者還是想不透為何要有不同的期間後施行呢?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自本公告日起之一定期間後施行:
(一)冷凍調理食品業、乳品類、飲料類:1年。
(二)餐盒工廠、麵條類工廠、觀光旅館之餐廳、罐頭類工廠:1年6個月。
(三)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承攬筵席之餐廳、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伙食包作業、自助餐飲業、烘焙業、食用油脂工廠:2年。
(四)其它一般食品類: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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